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1230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1-12-1号。
法定代表人:郭土,职务不详。
被告:龙云彪,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被告龙云彪、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现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未预交,本院不再向其收取。
审判员 唐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唐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