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

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14570号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工业东区高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10114202205637Y。
法定代表人:陈廷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紹波,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310199787。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卓娥,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811022536。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高新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00515Q。
法定代表人:李邱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州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47.23元,由原告成都市东方电力线路构件厂负担。
审判员  王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