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都江堰市强达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8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牌坊街**。

法定代表人:王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都江堰市强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

法定代表人:何成魏,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1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原审被告王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起诉状,被上诉人对原审被告王伟的起诉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且诉讼请求中包含要求王伟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王伟的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根据。鉴于王伟住所地在四川省都江堰市,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