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执77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上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芬。

本院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06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3415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费17742元。现本案实际执行到位398200元,上述案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屋及银行存款,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块土地及一辆车,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土地。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价值不高。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股票基金、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应收债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蒲 均

审判员 康永红

审判员 陈 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玲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