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民初1572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四川彭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上街20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后,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6元、财产保全费1,604元,共计3,880元,由四川省科威电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聂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