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2民初4096号
原告:吕天学,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上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吕天学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吕天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吕天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为3725元由吕天学负担。
审判长穆虹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夏冬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