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梁自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终15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协和上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6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兰
审判员马雯
审判员莫雪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