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22民初1159号
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西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1元,由原告北京北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