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40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辛士礼,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2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74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600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4×××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7.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屈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