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828执40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辛士礼,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冀0828民初5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2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德银行50×××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屈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