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民初1429号
原告:**,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县。
被告:**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民族博物馆5号楼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73215663L。
法定代表人:辛士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冀0825民初1366号案件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本院起诉,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冀0825民初1366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钱宝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包 爽
书 记 员 成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