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5民初2686号
原告:**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民俗博物馆5号楼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辛世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隆化县众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下营房。
法定代表人:徐岩,经理。
**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龙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40元,减半收取计9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英杰
审 判 员  徐 杨
人民陪审员  牛玉侠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