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3民初1257号

原告:***,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日龙,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辛士礼,经理。

原告***与被告**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立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