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102号
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民族博物馆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化县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七家镇七家村月亮湾温泉山庄4幢8013、801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房屋200套,建筑面积10886.94平方米(每平米4500.00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5000万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隆化县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200套(名细附后),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所有人管理,不得转让、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
出售,价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名称: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09********;开户行:********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