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隆化县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102号 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民族博物馆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隆化县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七家镇七家村月亮湾温泉山庄4幢8013、801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房屋200套,建筑面积10886.94平方米(每平米4500.00元)予以查封,保全价值5000万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被申请人欠申请人工程款,申请人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隆化县武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200套(名细附后),期限三年。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房屋由所有人管理,不得转让、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如需 出售,价款提存至本院(账户名称:隆化县财政局国库待清算资金管理中心;账号:5009********;开户行:********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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