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隆化奕航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5财保60号 申请人:隆化奕航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住所地:***隆化综合物流园市场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双桥区民族博物馆5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隆化奕航贸易有限公司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8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380000.00元(账号:13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正门支行)。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420.00元,由申请人隆化奕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案件尚未审执结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胡 玥 书 记 员 安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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