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91民初406号
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邢台市内丘县。
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邢台市桥东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和,住邯郸市磁县。
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台良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3元由被告河北卓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楠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