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42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继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发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进,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雄先,男,汉族,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徐永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岳雄先、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20)甘019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元,减半收取1111元,由上诉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 诚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邵云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