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7080号
原告:***,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佑(特别授权),系社区推荐。
被告: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广华大道一段478号、480号、482号、484号486号、488号、490号、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190D。
法定代表人:吕继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亭(特别授权),系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浩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