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执77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藏族。
申请执行人:***(系**之妻),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藏族。
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继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86,295.96元。现因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户内银行存款386,295.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立辉
审判员 任 彬
审判员 薛 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