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执7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7月6日出生,藏族。
申请执行人:***(系**之妻),女,1973年6月22日出生,藏族。
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继全,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86,295.9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立辉
审判员 任 彬
审判员 薛 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献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