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81财保25号
申请人:次仁曲措,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藏族,住西藏八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广华大道一段478-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19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次仁曲措因与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以后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申请人次仁曲措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号为5105××××、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816××××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申请人次仁曲措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在保函中表示,如申请有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该公司愿意在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次仁曲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孜分行账号为5105××××、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8816××××的银行存款11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次仁曲措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次仁曲措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