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4民初2961号
原告:吴某某,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现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华菳市。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告:李某,男,199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菳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案涉欠款本金,现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此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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