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681执1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康定市湘源五金机电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华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168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康定市湘源五金机电经营部于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所有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道隧集团华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公司股权、工资及其他收入、车辆及其他动产、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等一切可供执行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