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旌民初字第166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河西路35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失业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