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三新供电服务有限公司

龙德林诉某某、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23民初182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中江县凯江镇玄武南路**号**幢**单元**号,中江县凯江镇玄武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