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623民初182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中江县凯江镇玄武南路**号**幢**单元**号,中江县凯江镇玄武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德阳市三新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中江分公司、国网四川中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