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永进道88号(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中心5楼523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105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天津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极地广场32-15。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巨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2民初33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收到上诉人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8.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9.18元,由上诉人天津双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鑫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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