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安都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安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2民初15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铁北京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广安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依据广安公司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以及涉案《劳务费结算书》载明的内容,可以确定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所列体系,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武汉颐和家园工程项目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辖区范围,故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广安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中铁北京公司主张其与广安公司从未签订过任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和法律关系的问题,属于案件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程序性审查范畴。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中铁北京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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