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临沂德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执27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德顺鞋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51792336P,住所地沂水县东环路中段。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237XA,住所地承德市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字村。
法定代表人:马树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90××××098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047.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神合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