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初5773号
原告: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盐山县马王路刘巡堂路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589663606N。
法定代表人:贾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10924237XA。
法定代表人:马树学职务:经理
第三人:管文鑫,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第三人:姜润东,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管文鑫、第三人姜润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巅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立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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