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树学,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8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围场支行(账号:13×××02)的存款37865.9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支行,账号:95×××86)。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