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4民终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营字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铂悦山B-09地块1号楼底商129。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4民初7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经本院再次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人仍逾期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感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