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04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纪军。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树学,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纪军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营劳仲案字【2018】第1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总计4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2、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可以结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营劳仲案字【2018】第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