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8民初5261号
原告:***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河北省***族蒙古族自治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6月20日生,满族,住河北省***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围场县自规局)与被告***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围场县自规局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族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