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冀08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围××镇阳光××小区底商。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
法定代表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承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4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承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承仲裁字第118号裁决书指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