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鑫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冀0803民初2668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女。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20874.49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08日至全部欠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暂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56640.33元,以上合计877514.8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承德市双滦区××项目三方维保工作发包给原告,工程内容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等以及在建零星工程及整改工作。双方签订了《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暂定698123.37元,如有增加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双方签订了《蘭台府三方维保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增加部分工作,价款合计609600.46元。原告现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程,经被告验收于2021年1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表》、《进度款申请及审核表》,确认了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及结算金额。按原、被告所签订的《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工程款支付约定,被告现已违约,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尚有820874.49元工程款未支付。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催要所欠工程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给付。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补充协议(附清单)1份5页; 2、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1份1页; 3、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1份; 4、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1份1页; 5、进度款申请及审核表1份1页; 6、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1份1页; 7、2022年3月8日开具的发票1张。 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对于原告请求事实和理由中合同总价款为暂定总价,清单为模拟清单,并无具体实施实际内容,仅为后期原告实施后根据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办理结算,进行产值申报;2、本合同截止目前并未办理结算,我公司人员并未确认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已确认结算金额;3、根据之前原告提供第二次产值收方记录,核算完后结算最终金额仅剩余344000元与第二次产值金额起诉金额820874.49元不符;4、根据我公司产值流程要求,先线下资料审核后,上线审批挂账,由于上线审批过程中发现产值存在加大虚报金额,产值审核相关人员已被我公司处罚及开除。5、此问题暴露后,我公司要求原告提供虚报金额相关佐证资料,截止至今原告仍未提供,导致第二次产值无法完善后续流程;6、由于原告无法提供第一次产值、第二次产值收方记录及其他佐证资料、竣工验收记录表,导致结算一直无法办理。综上所述,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维保工程清单打印件1份16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0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内容:1、乙方承担甲方项目部分工程的抢工/维修工作,维修内容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等以及在建零星工程及整改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2、乙方承接甲方的项目为: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作。如有增加,甲乙双方另行协商。3、具体维修内容经甲方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现场确认后,以甲方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签字认可的乙方所报维修方案为准。二、合同履行地:承德市双滦区。三、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五、合同价款及承包方式:1、本合同为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不含税暂定总价为:698123.37元;增值税税率9%,税金:62831.10元;价税合计总价为:760954.47元。2、双方一致同意,合同结算价款以不含税价为基础,如遇国家财税政策调整、税率变化,增值税税率及税款以国家最新财政为准进行调整计算,结算价=不含税包干价*(1+实际税率)。本合同其他条款与本条有冲突的,以本条约定为准。该不含税价中己综合考虑了在合同有效期内的材料设备、机械、人工等所有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做任何调整。3、本合同采用不含税综合单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具体详见附件1。该不含税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技术措施费、保管费、水电费、赶工补偿费、垃圾清运费、修补费用、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措施费、综合管理费、税金等费用,以及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责任等,为最终结算单价,结算时不以任何原因做任何调整。合同以外的清单项目,由甲方认价为准。4、具体工程项目工程量以甲方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现场实际收方为准。5、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附件1所列项目以外的其它工程内容,以甲方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认价回复为准。六、付款方式及结算:1、按月支付进度款,乙方每月申报上月已完工程产值,经甲方核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月核定产值的【95】%;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办理完竣工结算,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核定总产值的【100】%;付款方式:所有进度款按节点进行支付,甲方每次支付款项时,乙方须于付款前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和与付款金额相等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于次月25日左右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最后一次款项支付时,发票额度须包含质保金全款。乙方未提供上述付款资料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不得因此怠于或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七、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所有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合格。2、执行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施工及验收规范。……十二、违约责任:1、如乙方延误工期,每延迟一天,甲方扣除乙方本次工程款5‰作为违约金。2、因甲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甲方按本次应付未付合同款的5‰作为违约金。……十五、其它约定事项: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新增工程内容,乙方接甲方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通知后,应立即执行;新增工程内容在本合同中已有结算方式的,按已有结算方式执行;……。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以及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项下及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法院裁决……十七、附件:1、附件1:抢工/维修内容及综合包干单价表;2、附件2: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承诺书;3、附件3:廉洁合作协议。该合同附件维保工程清单载明维保项目暂定总价为760954.47元。 后原、被告签订了《承德蘭台府三方维保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补充内容:增加部分工作内容,具体详见清单,补充协议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不含税总价559266.48元,增值税税率9%,税额50333.98元,加税合计总金额609600.46元。二、本补充协议系对原合同的补充和修改,如两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按原合同的约定执行。该补偿协议附件一:《第三方维保签证工程汇总表》载明签证工程涉及项目44项,价款合计609600.46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维保施工,被告于2021年2月2日支付原告工程款487680.37元。原告至今未向被告开具剩余工程款121920.0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支付原告该笔工程款。 原告提供的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记载:该工程验收时间:2021年11月5日;施工单位自评意见:承德蘭台府三方维修事项已施工完成,有原告公章及项目经理***签名,注明2021年11月8日;验收结论:合格;监理单位验收意见一栏为空白;关联部门验收意见一栏中,分公司成本招标部有***签名,分公司工程部有***签名,其他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分公司技术部、分公司物业公司、其他部门均空白。 原告提供的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载明:蘭台府室内外维修工程完成情况为100%(详见清单),截至2022年1月20日,上表形象进度均已完成,形象进度时间:2021年2月15日-2022年1月20日。施工单位一栏有专业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名;甲方项目部一栏中有专业工程师***、项目工程经理***签名,注明2022年1月21日;甲方项目负责人一栏有***签名,注明2022年1月23日。 原告提供的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款申请及审核表》载明:形象进度时间2021年2月15日-2022年1月20日;本次申请产值金额698954.4元;本次申请应付进度款金额664004.68元。甲方成本招标部审核产值(税率9%)698954.4元×支付比例95%=应付进度款664006.68元。最终应付金额款664006.68元。区域/城市公司成本负责人一栏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注明2022年1月21日;甲方项目负责人一栏有被告项目总经理***签名,注明2022年1月23日。 2022年3月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664006.6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原告主张的工程款820874.49元包括:①121920.09元、②698954.4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和《承德蘭台府三方维保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提供的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进度款申请及审核表》有被告项目负责人员的签名,能够证明原告已按照《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完成了施工,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提出支付664004.68元申请后,被告项目总经理***于2022年1月23日签字确认,故本院认定2022年1月23日原告与被告结算工程款金额为664004.68元,结算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与申请付款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应按合同约定于次月25日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工程款698954.40元与所举证据《进度款申请及审核表》载明的“最终应付金额款664006.68元”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中121920.09元,系原、被告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的剩余工程款,原告亦应受《承德蘭台府项目三方维保工程合同》约束,及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节省司法资源,本案一并处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了原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被告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被告所举维保工程清单无原告盖章确认,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双方未办理结算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664004.68元,并赔偿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664004.68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工程款121920.0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21920.09元; 三、驳回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5.15元,减半收取计6287.58元,由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457.96元,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29.62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由被告承德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