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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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2041号
原告:北京黄村泉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碱河北822库。
负责人:李树桂。
被告:合江馨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虎头镇当堰坝场综合市场26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08335994XJ。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经理。
被告:**,男,1972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江县虎头乡坪上村十三社20号,身份证号:510522197208××××。
原告北京市黄村泉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合江馨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北京市黄村泉顺建筑设备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黄村泉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36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黄村泉顺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 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生 辉
书 记 员 徐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