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

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上墅乡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23民初3492号
原告: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519007396。
法定代表人:吴列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忠平,男,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吉县上墅乡上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523002573646E。
法定代表人:康锡刚。
被告: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上墅乡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吉县上墅乡罗村村罗村头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523ME0145307T。
责任人:方福明。
原告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上墅乡人民政府、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上墅乡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卞子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