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3执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云鸿西路**(云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红峰。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5190073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西路**(云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79323027。
法定代表人吴立刚。
被执行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2019)浙0523民初11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0989040元(含诉讼费163735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0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0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6月1日,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少量余额、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少量余额、***银行存款少量余额。本院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F××××的别克牌机动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浙AV××××的宝马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被执行人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名下车牌号为EC××××的东风牌机动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浙EF××××的猎豹牌机动车一辆、名下车牌号为浙EM××××的艾力绅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止。上述查封系首查封/轮候查封。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已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未果。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浙江安***建设有限公司;***尚有债权20989040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安吉县广元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广宏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王文德
人民陪审员 朱丹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 嵩
书 记 员 姜钦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