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九寨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26民初10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告:九寨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25MA62F09GXY,住所地:九寨沟县永丰乡丰乐饭店。
法定代表人:刘丰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陈富银,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农民,住四川省金川县。
原告***与被告九寨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富银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调解,被告陈富银已向原告***支付了运输费18,800元。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九寨沟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陈富银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友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泽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