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231民特1号
申请人: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阿坝县。
申请人:***,男,汉族,住:阿坝县南安新区。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的纠纷于2019年5月28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之前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20500元(大写:贰万零伍佰元)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九寨沟县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院定为终审裁定。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