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建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凉山州建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01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凉山州建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小庙乡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彭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申请执行人***与凉山州建安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依据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凉劳人仲案【2021】65号仲裁裁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凉山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凉劳人仲案【2021】65号仲裁裁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凉劳人仲案【2021】6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王拉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