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泸州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4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大石乡大石社区东大街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276317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泸州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