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24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泸州市叙永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大石乡大石社区东大街3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62763170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泸州嘉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