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汤正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3民初250号
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5114025864574619,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明星北路永和苑45号。
法人代表:代宇,男,汉族,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又名***),男,汉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诉前调解***已给付货款3万元,原告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