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02民初3476号
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明星北路永和苑**号。
法定代表人:代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湖滨路远景楼附楼C区4F。
法定代表人:汪祥君,执行董事。
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32元,减半收取3066元,由原告眉山市德丰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