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邹伦国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民终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永通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琴,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伦国,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四川鼎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建镇中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雅,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晴雯,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伯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洪,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石大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因与被上诉人邹伦国、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人民政府、眉山市东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29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重审。

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罗卫平

审判员  李建伟

审判员  覃 棱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