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

***与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3924号

原告:***,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娇,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政府内。

原告***诉被告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艾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