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

***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眉山市东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民初3391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刚,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珂睿,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机构地址:眉山市东坡区***建镇中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1008577808X。
负责人:赵思泽,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杰,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眉山市东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泡菜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1FL3A。
法定代表人:蒋伯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洪,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2J01MX5。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琼,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机构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永通南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7010085743594。
负责人:胡照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珊,四川乐嘉(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眉山市东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岸建设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志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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