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201执1296号
申请执行人黔东南蓝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1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黔东南蓝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69,5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为2,4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经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黔东南蓝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约定于2021年2月10日前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予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01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杨 霆
审判员 陈 莉
书记员 余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