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1325执1237号之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2.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裁定冻结已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充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5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云
审判员 黄 斌
审判员 赵小军
书记员 曾智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