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142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弋国东,男,196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南路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7208767646。
法定代表人:张基彬,总经理。
第三人:何胜云,男,1963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蒋才纲,男,1963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第三人:赵小蓉,女,197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弋国东、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何胜云、蒋才纲、赵小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弋国东、南充市川太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何胜云、蒋才纲、赵小蓉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杜 灵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纯伊